区政府关于印发吴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

吴政发﹝2017﹞1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

经四届区政府第6次常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吴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苏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7〕23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239号)文件精神,结合吴中区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等。

二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

(一)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素质加分,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二)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第五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为:亩均税收(权重30%),亩均销售(权重2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15%),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2%),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权重13%)。

三  评价分类

第六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

第七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1. “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 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

2.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3. 其它评价指标。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第八条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值70%、前年度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第九条  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有关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本地区参评企业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左右设定。

第十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具体如下:

1. 研发机构: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2. 品牌:驰名商标2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1分,知名商标、苏州名牌0.5分。

3. 质量:中国质量奖2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1分、苏州市市长质量奖0.5分。

4. 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0.5分、行业标准0.3分。

5. 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1分、省级0.5分、市级0.5分。

6.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1分、通过二级评审0.5分、通过三级评审0.3分。

7. 环保信用:绿色企业1分、蓝色企业0.5分。

8. 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

9. 发明专利:近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1分。

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包括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及综合素质加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凡是大于0分的企业,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

1. 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

2. B类(支持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0%之间。

3. C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0%—95%之间。

4. D类(限制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对于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0,属于已搬迁、已关闭、已停业、无税收、无销售但未注销等情况的“僵尸企业”,另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1. 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参评企业评价年度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2. 上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5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3. 上年度销售排名前20位或纳税排名前20位的企业上调一类。

4. 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不定为D类。

5. 上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因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类;上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上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化工企业直接定为D类;上年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6. 上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可暂缓定类:

1. 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

2. 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

3. 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所在镇(区、街道)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

4. 经各镇(区、街道)认定,且具备不适宜参评理由的企业。

四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

第十八条  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 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镇(区)审核,报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条  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在上级有关部门授权的基础上,建立以差别化的价格政策、用地政策、排污机制、信贷机制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财政扶持政策挂钩,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优先发展A类企业。优先纳入试点示范项目,在用电、新增用能指标、兼并重组、信贷扶持、项目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支持发展B类企业。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在资金信贷、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提升发展C类企业。指导企业制定具体的提升计划,鼓励企业“腾笼换凤”转产转型,要求企业加快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限制发展D类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加大整治和淘汰力度,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原则上对评为D类或未入库评价的工业企业实行财政扶持项目限制申报。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1. 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 亩均销售(万元/亩)=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3.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增加值/总能耗

4.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5.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6. 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万元/当量)=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7.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素质加分


附件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 实缴税金。指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2. 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4.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5.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

6.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

8. 增加值。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